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在1980年5月时,利用劳动改造外出的机会中直接脱逃,一直在伊犁生活,现被重新追究刑事责任,想要不起诉。
中国历史上最长脱逃人员,已过追诉时效意见被检察院采纳,实现不起诉
律师介入后,及时会见,会见后发现案件事实符合79刑法关于“对于行为人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其次,按照79刑法第七十七条,应有证据证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杨某某就本案在追诉期限内采取过强制措施才能构成追诉期限的延长,但在案证据难以认定。最终检察院缴纳律师意见,作出不起诉的法律意见。委托人非常满意。
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