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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量刑调整

律师 杨倩 日期 2026-06-23 案由 职务侵占罪

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其利用自己水电施工人员身份,主要负责水电施工管理、材料申购,后自己提货后并未将货物运回公司入库,反而私自变卖,非法获利18万,经过鉴定,变卖公司铜芯线价值为432320元。家属委托担心案件为盗窃罪,想保留职务侵占,同时取保。

涉案金额432320万,获利18万,未退赃情况下,实现取保候审,后判决1年4个月,该案适合宣传的是审查起诉阶段的取保,以及利用水电施工人员身份,将提货设备进行售卖,罪名定性为职务侵占而非盗窃。

律师介入后,及时会见,会见完跟检察院沟通案件定性,案件公安机关侦查时定性为职务侵占,后检察院想更改为盗窃,辩护人与检察院沟通后,认为本案定性理应为职务犯罪,同时,张某某的父亲年迈,母亲地震去世,无法进行退赃,为了挽回公司损失,提出羁押必要性申请,检察院同意。但是由于本案开庭前未进行退赃,所以刑期最终为1年4个月,委托人非常满意。

有期徒刑1年4个月,罚金12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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