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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量刑调整

律师 齐柯旭 日期 2026-06-23 案由 受贿罪

犯罪嫌疑人郑某某留置3个月后移送审查起诉,起诉意见书载明其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索贿200万元,其中50万元未遂,150万元既遂,未认定其存在自首,已认定其如实供述,认罪认罚,预估刑期较高,基准刑约5-7年。

无自首,索贿200万,其中未遂50万。审查起诉阶段确定自首并打掉索贿。

律师介入研判案件卷宗后,发现郑某某到案经过存在自首情节的认定空间,同时发现郑某某的索贿情节依然存在辩护空间。经过审查起诉阶段与检察院的多轮沟通和意见提交,成功在审查起诉终结前为郑某某争取到自首的从宽情节、打掉索贿的从重情节,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并随后在审判阶段通过庭审辩护敲定就低刑期三年六个月。

三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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